但無論家庭或倫常,均不擁有凌駕于法律之上的特權!斗醇彝ケ┝Ψā贰秼D女權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護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規(guī)賦予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婦聯(lián)、公益機構等職能部門和社會組織的反家暴功能,從不因施暴者與受害人具備某種特定關系就憑空消失了。施暴者對家庭成員的施暴,首先是在傷害一個人,一個獨立的個體,而并非一位具有人身依附關系的配偶/子女/父母。
從法理上解釋上述常識并不難,觀念的轉變仍需社會的進步與司法文明的推動。毋庸諱言,中國刑事立法和司法均深受家庭本位的影響,被打上了濃厚的“身份情結”。個人在陌生人社會中是人,回到家庭就成了家庭之中的某個身份。刑法對于利用了人身依附關系的家庭暴力犯罪在處罰上明顯要比其他同類犯罪輕得多。
比如,同樣是暴力傷害,若發(fā)生在家庭成員之間,它就不叫故意傷害,而叫“虐待”。虐待罪,以情節(jié)惡劣為入罪的前提,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不難看出,刑法雖不認為家庭成員之間的故意傷害可以脫罪,但在刑罰的設定上,實實在在對家庭施暴者體現(xiàn)了從寬與從輕。
反思立法和司法中的“家庭本位”,還原并尊重個人權利,是關乎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xiàn)代化的大事。家庭暴力往往發(fā)生家庭內部,時間的不確定性和空間的特定性,司法難以及時、有效介入。也因此,阻擊家庭暴力亟需發(fā)揮社會共治的作用。鼓勵家庭暴力第一現(xiàn)場的目擊者及時介入,鼓勵旁觀者從實際情況出發(fā)轉化為行動者,通過報警或防衛(wèi)措施等積極干預,才能將家暴行為控制在初始階段,并將家暴的傷害后果減少到最低限度。
然而,受“清官難理家務事”等傳統(tǒng)觀念影響,很多人不愿意介入并制止家暴;更多人是出于畏懼心理,害怕給自己惹麻煩甚至害怕被打擊報復而選擇袖手旁觀。對于立法來說,一方面,應更明確強化受害人首先是一個獨立的人,一個擁有全部合法權益的人,任何人見到家庭暴力,有權舉報,有權干預,也有權制止。另一方面,對面對家暴挺身而出者,也應給予相應法律支持和制度保障來有效呵護良心善舉。
在前引案件中,檢方認定,邱某(施暴者)明知自身有較嚴重的高血壓性心臟病及冠心病,仍然醉酒前往公眾場合滋事,楊某與其素不相識,不能預見到其患有嚴重的心臟。粺o論是對單位同事的幫助,還是對自身面部及眼睛受到邱某撕咬的防衛(wèi),楊某的行為均應當認定為正當防衛(wèi)。
制止正在發(fā)生的家暴被認定為正當防衛(wèi),雖有施暴者死亡的后果,見義勇為的防衛(wèi)人仍被檢方不起訴,這是司法思維對倫常思維的勝利,也是法治本位對家庭本位的勝利。在法治社會,對家暴本該零容忍,對犯罪就應一視同仁。唯愿這樣的勝利走出個案,成為法治的常態(tài)。